无论从保护资源与环境,还是实现可持续科学发展考虑,适时开征环境税极为必要。但环境税从制度设计上照进现实,尚需要考虑和把握开征前的两个前提。
首先是“税负”的考虑。理论上,每增加一个税种,纳税人将增加一份负担,在不取消或合并其它税费的前提下,税负负担只会增而不会减。我国与环境税相接近和相关的税种较多,比如资源税、能源税、燃油税等,甚至在消费税中对汽车分排量征收的税也被视作是环境税收。相关税种已经名目繁多,企业主、消费者们总体税负并不轻松。在这样的现状之下,开征环境税的税率负担就必须限定和限制在一个“可以承受”的程度———既不应因征税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也要达到合理保护和利用环境目的。中华会计网
其次,限定或“弱化”税费负担向消费者转嫁的考虑。现实生活中,国家原本向生产企业设定的税种或税费,却无形中被转嫁给消费者的现象大量存在。前一段时间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调整后,一些白酒企业闻风而动,包括五粮液、茅台等品牌在内的白酒纷纷涨价,有的提价幅度超过了10%,就是企业在税收压力之下会自觉不自觉去将这部分税收成本传递给市场,由末端消费者买单的证明。
所以,在环境税的制度设计上就应该有前瞻性。应当从加强价格监管角度出发,合理评估测算生产企业压力和承受能力,要让生产企业“有利可图”,也要适当分层次、分重点设定税率标准。不妨采取像有关专家设想的那样,将需要征纳环境税的社会消费品分一般生活消费品和消费品两类。一般性生活必需品的税收一定要降下来,甚至可以象征性地征收;而品的税收一定要“高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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