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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企业可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境外
发布日期:2009-08-26

央行:企业可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境外
 2009年8月24日15时,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徐加爱、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李伟、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和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网友hxrj]《办法》确定了哪些为试点企业带来便利的制度?

  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试点总体的指导思想是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贸易的便利化。所以我们在设计这个制度的过程中,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地为企业提供便利。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试点管理办法建立了一系列便利企业的措施和制度。比如说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也就是说跨境贸易人民币的收付不用像外汇收付一样进行核销。

  再比如,结算中产生的人民币负债只做外债登记,不纳入外债管理。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允许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为方便试点企业履行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试点企业的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该试点企业履行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总之,这一系列的措施都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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